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应当有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候选人。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