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省、市、县(市、区)彩票公益金的本级使用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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