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四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全面普及残疾人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保障适龄残疾人享有十五年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