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六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六条 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各类职业学校就读的,享受国家相关助学待遇;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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