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开发信息无障碍产品。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创建信息无障碍平台,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县级以上电视台应当定期播出手语或者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应当方便残疾人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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