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应当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逐步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和残疾人住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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