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免费携带。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地铁等交通工具。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