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二条 公共交通站所和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为残疾人停车提供方便和照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