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未吸收残疾人组织参加的,由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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