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答复。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依法查处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同级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查处的,应当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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