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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