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在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依法减免税、费。
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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