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实施。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