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沟通残疾人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三)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
(四)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推进残疾人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乡社区和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活动提供条件。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沟通残疾人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三)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
(四)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推进残疾人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乡社区和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活动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