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租赁、租赁和出让结合、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向民营企业公开供应土地并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