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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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更好发挥民...
第二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
第三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条 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竞争中性原则,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
第四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
第五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政策,综合协调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按照职责做好对民营企业的...
第六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条 省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准确反映民营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第七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发挥政府和民营企业间桥梁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民营企业,协助政府开展服务和指导工作,探索...
第八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八条 协会、商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加强自律管理,反映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开展纠纷和争议调解,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帮助和服务...
第九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九条 民营企业应当强化和创新管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决策机制,形成有效内部监督和风...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条 市场准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以依法平等进...
第十一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明确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允许民营资...
第十二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合作的,应当在具体合作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一)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十五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五条 同等申请条件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对本机构工作人员为...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创新平台、区域创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支...
第十七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外贸易,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依法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
商务、发...
第十八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租赁、租赁和出让结合、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向民营企业公...
第十九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平台建设,推进小微企业园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升级,统筹安...
第二十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将民营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注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审核,将民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资...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与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协作,为民营企业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可以要求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予以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付款方应当自被要求...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等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合作,...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政府...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民营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制,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在...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完善民营企业相关数据采集、分析和预警体系,利用大数据等技术...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注销、涉税事项处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前与金融机构发生的债务,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予以调整,且民营企业已经按照调...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干预依法应当由民...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
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行政机关不得...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三条 以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应当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区域和部门协作,完善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检验鉴定结...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货物、服务、工程等账款,...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受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等案件,依法惩处违...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宣传,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恪守新闻...
第五章行政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行政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制定涉及民营企业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涉企政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政策科...
第四十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行政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企政策跟踪落实制度,采取催办督办、组织协调、情况反馈等措施督促政策落实,...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行政行为规范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企业服务综合平台负责统一受理民营企业...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行政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 民营企业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教育、督促民营企业自觉纠正。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采取法定措施的...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行政行为规范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对民营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机制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的综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要求提供保证担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关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将重整前债务未予清偿部分的信息作为企业征信信息予以使用的,由县级以...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