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注销、涉税事项处理、资产处置、职工权益保护等问题,提高企业破产办理便利化程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安排企业破产启动援助资金,推动无破产启动资金的企业启动破产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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