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干预依法应当由民营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使用刑事措施处理不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企业捐款捐助或者向民营企业摊派;
(四)其他侵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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