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