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民营企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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