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应当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区域和部门协作,完善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检验鉴定结果互认、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等机制,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受理、授权、确权以及境内外维权援助等服务。对依法认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将相应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