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货物、服务、工程等账款,不得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工作中应当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支付民营企业账款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