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宣传,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恪守新闻职业道德,杜绝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