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行政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行政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制定涉及民营企业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涉企政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政策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政策协调性评估;
(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充分听取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民营企业以及协会、商会、产业集聚地方的意见;
(四)设置合理过渡期,出台后确需立即执行的除外;
(五)明确配套规定制定时限,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政策及其配套规定。
涉企政策设置过渡期的,政策实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民营企业要求,指导企业制定科学整改方案,帮助企业在过渡期届满前符合政策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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