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受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等案件,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可以采用案例宣传、提出司法建议等形式,指导民营企业规范企业内部治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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