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行政行为规范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行政行为规范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企业服务综合平台负责统一受理民营企业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并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推送、指导等服务。
民营企业诉求事项有明确的主管部门的,由相应主管部门办理;诉求事项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本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办理或者牵头办理。办理情况按照省有关规定督促检查和考核。
诉求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或者其他途径向民营企业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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