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行政行为规范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行政行为规范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对民营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机制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的综合整治机制,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和选择性执法。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民营企业的行业属性、信用情况等落实分类监管要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查等手段优化监管方式。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涉及民营企业的执法行为的监督与指导。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涉及民营企业的执法行为的监督与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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