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完善民营企业相关数据采集、分析和预警体系,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向民营企业发出预警信息,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市场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民营企业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机制,采用依法设立专项基金、支持盘活存量资产等措施实施分类帮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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