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可以要求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予以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付款方应当自被要求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