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等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合作,建立金融综合服务机制,完善相关平台金融产品供需对接、信用信息共享、授信流程支持等功能。
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授权等法定依据查询有关公共数据的,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授权等法定依据查询有关公共数据的,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