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与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协作,为民营企业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