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要求提供保证担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民营企业的申请,向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提出督促金融机构整改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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