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关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将重整前债务未予清偿部分的信息作为企业征信信息予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民营企业的申请,向国家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提出督促金融机构整改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