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四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一)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土地供应;
(三)分配能耗指标;
(四)制定、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制定、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六)实施公共数据开放;
(七)其他资源要素配置和行政管理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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