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协调机制,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
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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