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条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条 市场准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
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