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地点,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航空管制部门确定。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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