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视台站播出公众气象预报,未经同意调整固定播出时间,或者临时改变播出时间未事先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并告知公众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