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纳入建设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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