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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