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对比观测期内从事影响气象对比观测的工程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