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