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省气候和大气成分监测、分析和评价,定期发布全省气候公报以及气候变化评估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