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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