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四条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律服务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服务机构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报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认,但法律服务机构自愿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除外。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法律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决定予以办理。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法律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决定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