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八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渔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产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产养殖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产养殖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确定合理的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产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产养殖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产养殖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确定合理的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