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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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保护水域生态...
第四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渔业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
第五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
渔政检查人员对渔业生产...
第六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遵守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增殖,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义...
第七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鼓励渔业生产者依法成立或者参加渔业专业合作组织。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八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渔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综合利用规...
第九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
申领养殖证应当...
第十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条 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许可,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
(一)主要依靠其毗邻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维...
第十一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一条 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从事养殖生产,并可以向县...
第十二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当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
第十三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办理。
因公...
第十四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四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五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发展远洋捕捞业。
县级以上...
第十六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六条 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七条 海洋捕捞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捕捞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捕...
第十八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八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
第十九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九条 捕捞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内容进行作业,并按规定期限和标准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捕捞许可...
第二十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条 特定渔区、特定水产品种的专项捕捞许可,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专项捕捞权的招标、拍卖所得款项...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
大中型捕捞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辅助渔船收购、转载...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渔业船舶上的...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鼓励小型渔业船舶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资金,建立渔船海上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船舶海上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
第四章 渔业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渔业水域及周边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有对渔...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 单位、船舶和个人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排放物达到渔业水质保护标准;禁...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渔业生产者投喂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因卫生防疫、病害防治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水域水质状况、水生生物毒性和疫情等渔业环境的监测,按规定公告...
第三十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环境保护 第三十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船舶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单位、船舶和个人,...
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一条 水产养殖用水和养殖水体的水质,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渔业捕捞应当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水域内作业。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二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保证水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三条 渔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
(二)不...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四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保证渔业船舶的设施和卫生符合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并遵守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五条 渔业水域遭受突发性污染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发布公告,禁止在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职责加强对渔业生产中饲料、渔用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水产品质量安...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工增殖放流,增殖放流的品种应当属当地地方品种。
单位和个人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应当...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三十八条 禁止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
养殖、销售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应当采取措...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三十九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在依法向有关部门报请批准前,应当事先...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一条 捕捞作业主要渔具的规格标准除依法由国家制定的以外,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二条 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三条 对省内重要渔业资源实行重点保护。除国家规定外,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四条 严格保护缢蛏、牡蛎、贻贝、文蛤、毛蚶、泥蚶等重要养殖品种的苗种及其繁殖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五条 禁止捕捞鳗鲡、河蟹、鲥鱼、石斑鱼、银鱼、真鲷、香鱼、对虾、梭子蟹、青蟹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苗种。
...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除国家有关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七条 在禁渔期,渔业船舶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
第五十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内容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大中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的...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渔业生产者在开放性渔业水域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或者化肥肥水养鱼的,责令改正,...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渔业生产者养殖、捕捞的水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未按要求...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
第六十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
第六十一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第六十二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本条例对处罚机关作出规...
第六十三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第六十四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