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水域水质状况、水生生物毒性和疫情等渔业环境的监测,按规定公告监测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