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一条 水产养殖用水和养殖水体的水质,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渔业捕捞应当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水域内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