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环境保护 第三十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环境保护 第三十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船舶和个人的监督检查。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当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